2022 年 1 月局方新颁布了《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等四部涉及通用航空管理的规章(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本次制修订工作按照各规章的不同定位统筹排布了4件规章的整体架构:
将现行《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短途空中游览相关规定移入《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将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训练飞行相关规定移入《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将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审定、航空器代管、农林喷洒作业、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相关规定移入《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并相应对各通航运行的管理规则作出调整。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按照运行一般性要求、人员、航空器、飞行规则、特殊运行及航空器维修等进行划分,对规章的章节结构和具体内容进行了重新编排。
二是将另一规章《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的内容纳入本规章“航空器维修”一章,同时简化了基本飞行仪表和设备的具体要求,删减了大量附录内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同时废止。
三是增加了大量基础术语定义,降低规章理解难度,提升可操作性。修订后的《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规定民用航空运行的一般原则与要求,不再规定具体的运行活动,相应交由其他各专门规章予以规范。
首先,将部分规定移出了《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将“短途空中游览”相关规定移入 CCAR-135-R3《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将“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训练飞行”相关规定移入CCAR-141- R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将“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审定”、“航空器代管”、“农林喷洒作业”及“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等相关规定移入新颁布的 CCAR-136《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其次,在部分规定中增加了新的要求
在“C章航空器及仪表和设备要求”,增加了实施“目视、仪表、云上或夜间、结冰等条件下”运行时航空器的适航批准和最低设备要求;
在“D章飞行规则”,增加了实施“RVSM 运行”、“PBN 运行”、“低能见运行”时“机载设备、运行程序、飞行机组训练、飞行计划、导航数据库”等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对实施 “EFB 运行”时所需的“适航审定、飞行机组训练、安全风险识别”等作出了要求;
在“L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对“载运麻醉品、大麻”等,和涉及“酒精或药品的违禁行为”的处罚规定及金额。
另外,还对部分管理规则进行了调整
按照运行一般性要求、人员、航空器、飞行规则、特殊运行及航空器维修等进行划分,对规章的章节结构和具体内容进行了重新编排,新的R4包括了 13 个章节和 1 个附件,总计139 条的条款规定,其中:
A 章《总则》、B 章《飞行机组》、C 章《航空器及仪表和设备要求》、D 章《飞行规则》、G 章《航空器维修》、K 章《偏 离》、L 章《法律责任》、M 章《附则》等 8 个章节及 1 个附件 《术语解释》个人将之划分为公共章节,这部分条款为各运营 人实施 91 部航空器运行中需要满足的一般规则和要求,这属于运营人实施运行的基础,各运营人应共同遵守;
剩余的 E 章《特殊的飞行运行》、F 章《运输类飞机和涡轮动力多发飞机运行附加要求》、H 章《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运行》、I 章《超轻型飞行器》及 J 章《跳伞》等 5 个章节,则应根据运营人的运行范围、运行航空器种类以及实际运行需求,选择对应的章节内容以规范运行;
本次修订中,局方还将 CCAR-43-R1《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的规章内容纳入“G 章航空器维修”中,简化基本飞行仪表和设备的具体要求,细化了“维修要求、维修实施、技术状态、适航年检、自愿报告、飞行记录本”等方面要求,同时删减了附录内容,并宣布了同期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的废止;
在附录中增加了大量基础术语定义,运营人组织运行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后,可以降低规章理解难度,提升可操作性。
最后,是对部分规定条款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修订
在“B 章飞行机组”,修订了“机长必须保证使乘客熟悉各项设备的位置及其适用方法”的相关要求;
在“C 章航空器及仪表和设备要求”,修订了在“厨房、E 类货仓的手提式灭火器配备”、“提供机组成员氧气量”、“实施延伸跨水或无人烟地区上空运行时的救生型应急定位发射机”、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在“K 章偏离”,增加了“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使用控制的责任”、“基本飞行仪表和设备”、 “应急和救生设备”、“在通用机场空域内的运行”、“牵引滑翔机以外的物体”、“维修要求”、“维修工作准则”和“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空域内的运行”等可申请偏离的条款项,运营人可在满足安全前提下根据运行实际情况向局方提出偏离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