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问题,两部RA不工作,也就意味着只有TA可以工作,虽然在地面,MEL中满足相应条款可以放行,也没有更详细的O程序,但是需要注意,当飞机两部RA保留时,意味着在空中只能使用TCAS TA,需要特别注意评估航空器在RVSM空域中运行的能力。
(1) 两套独立的高度测量系统;
(2) 一套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3) 一套高度告警系统;
(4)一套具有高度报告能力的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
此外,根据AIP《中国空域缩小垂直间隔的政策和程序 》要求,ICAO 亚太地区RVSM 实施工作组建议装备有ACAS 并在RVSM 空域飞行的航空器装备ACASII(具有7.0版本的TCAS系统符合ICAO ACAS II 标准)。
一、CCAR91
第91.439条 机载防撞系统设备及应用
(g)实施缩小垂直间隔(RVSM)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具备空中交通警戒与防撞能力。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航空器应当安装7.0或更新版本的空中交通警戒与防撞系统(TCAS-II)。
(a)自2017年1月1日起,合格证持有人新引进的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配备有经批准的ACASII机载防撞系统。
(b)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配备有经批准的ACASII机载防撞系统。
(d)本条中规定的ACASII等同于TCASII7.1版本。
三、MEL条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 航空器驾驶员按照决断咨询信息采取防止碰撞的机动飞行后,管制员不再承担该航空器与其他受影响的航空器及障碍物间隔的责任。
关键因素是判定航空器是否能够在RVSM空域中运行,TCAS 看不见没有装应答机的飞机。如果其它飞机装有C 模式应答机可以产生决断提示(RA)。协同的决断提示(RA)要求两架飞机都装有TCAS。当TCAS选择TA/ONLY时,TCAS计算机不再计算RA,但是ND上仍会显示飞机周边的交通信息,TCAS会有告警服务,周边其他装有TCAS的飞机能够识别该飞机没有执行(RA)机动飞行的能力。
(1)、目前民航规章对RVSM运行需要TCAS主要在CCAR 附录D和AIP中关于《中国空域缩小垂直间隔的政策和程序 》中有体现。在附录D中航空器批准提到“ 实施缩小垂直间隔(RVSM)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具备空中交通警戒与防撞能力。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航空器应当安装 7.0 或更新版本的空中交通警戒与防撞系统(TCAS-II)”,在AIP中关于《中国空域缩小垂直间隔的政策和程序 》,ICAO亚太地区实施 RVSM 工作组建议在RVSM空域飞行装有 ACAS 的航空器装备ACAS II(7.0 版本的 TCAS II 系统符合 ICAO ACAS II 标准)。
(2)当TCAS故障后,询问部分飞行意见,其也认为应该离开RVSM空域。针对TCAS单纯的TA或者RA故障后,也应看成是TCAS故障。因为当RA/TA功能故障后,单纯靠管制员或者机组来执行避让可能无法达到TCAS的准确度和要求。
第一百九十六条 航空器驾驶员按照决断咨询信息采取防止碰撞的机动飞行后,管制员不再承担该航空器与其他受影响的航空器及障碍物间隔的责任.管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报告恢复现行空中交通管制指令或者许可的条件前,不得改变该航空器的飞行航径,但应当向航空器提供空中活动通报.
(3)空管和机组是飞行活动的最直接参与者。对于TCAS故障后是否可以继续在RVSM空域运行,不同地区的管制员理解不一致。实际运行中往往采取较保守的措施--不在RVSM空域运行。因此在规章层面没有明确空中故障时运行方式时,采取保守的措施是目前默认方式。因此运营人应做好在非RVSM运行的预案(重点分析航路最低安全高度、低高度飞行油量是否充足)。
(4)TCAS出现TA ONLY的情况,发现飞机在TCAS计算机故障、TCAS控制面板(应答机控制面板面板)失效、无线电高度表失效的情况会出现TA ONLY。
a.TCAS计算机整体故障,显示TCAS FAIL,参考MEL不能在RVSM空域运行;TA/RA故障参考MEL需要确定涉及“执行航路或进近程序不需要使用该系统”,未明确是否可以在RVSM空域运行;
b.TCAS控制面板(应答机控制面板面板)失效,不影响RVSM空域运行;
c.无线电高度表失效,不影响RVSM空域运
(5)放行
1、通知情报评估航路高度限制,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飞行RVSM空域的情况下,按照保守的情况评估。
2、评估燃油,油量符合燃油政策;
3、评估QRH手册,由于QRH和FCOM都无TCAS TA ONLY的处置建议,所以参考MEL,地面放行时TCAS故障在非基地可以放行,但不得在RVSM空域运行;TCAS RA故障放行未明确是否可以RVSM空域运行;
4、沟通机务,确定维修方案或者最终保留方案。
5、联系管制,确定飞行区域内对于此类系统不工作时管制的掌握情况。
6、汇总信息,沟通机组,确立放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