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在我脑海中存在了很久的疑问,一直没有弄明白,今天发在这里,希望有高人能够指点迷津。
闲言少叙,直入正题。
实施二次放行的航班的飞行计划由两部分组成:
1.前往初始目的地机场的飞行计划。
2.前往最终目的地机场的飞行计划。
以一份Sabre公司的计算机飞行计划为例:
理论上要求这两部分飞行计划各自所需油量相等,以保证飞机起飞时所携带油量可以同时满足这两部分飞行计划,即航班无论前往初始目的地机场还是前往最终目的地机场均满足油量政策要求。
在实际运行中,这两部分计划所需油量刚好相等的情况少之又少,那么为了保证飞机起飞油量仍然分别满足这两部分计划要求,则会以两计划中所需油量多的计划为基准,在另一份计划中补充一些油量,以达到目的。
例如在上面的计划中,飞往最终目的地机场计划所需油量为REQD + EXTRA = 109299 + 660 = 109959,而飞往初始目的地机场计划所需油量为108313KG,二者并不相等,为使起飞时两份计划中的起飞油量相等,就在前往初始目的地机场计划中的EXCESS项中补充一定的油量,如下图:
反之,如果飞往最终目的地机场计划所需油量小于飞往初始目的地机场计划所需油量,那么就在飞往最终目的地机场计划中的RECLR/BU项中补充油量,使两部分计划的油量相等,如下图:
之前提到过,使两份计划油量相等的公式是REQD + EXTRA = TKOF FUEL。在计算机飞行计划的说明注释中,EXTRA项中的油量定义为额外补偿油量,包括二放平衡油、未被消耗的滑行油和 APU 用油。
这就会遇到一个问题,当地面滑行时间较长时,有可能使用到EXTRA项中的油量,从而导致航班起飞时REQD+EXTRA小于TKOF FUEL的油量。由于EXCESS项中油量为0,TKOF FUEL项的油量仅包含航段油量、备降油量、等待油量和10%的额外油量。从现行燃油政策来看,这四项油量中任意一项都不允许在起飞前被消耗。也就是说此时的油量可以满足前往最终目的地机场计划的所需油量,但是小于前往初始目的地机场计划的所需油量,这种情况理论上已经属于低于放行油量起飞。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我想到的方法是将油量对等公式由REQD + EXTRA = TKOF FUEL改为REQD = TKOF FUEL,这样调整的缺点是会增加前往最终目的地机场计划的所需油量,优点则是可以避免上面所说的风险。
就目前来看,公司的计算机飞行计划中并没有针对此问题作出调整,我猜测原因有二:
1.在地面时使用到EXTRA中的油量的情况少之又少,即便用了,数量也很小,对整体油量影响不大,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2.机组会监控机上油量是否满足飞行计划(包括前往最终目的地机场和初始目的地机场的计划),如果油量低于任意一部分计划所需油量,机组会主动做出应对。
但是,无论出于哪种考虑,对这种情况中签派所承担的运行控制风险都没有起到缓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