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通行要求。任何人不得:
(1) 根据本部规定签发的飞行员执照、等级、认可或者许可证行使权限,除非此人符合本部规定的适于特定飞行运行或者活动的相应航空人员要求和近期体检要求。
(2) 在美国境内行使国飞行员执照权限以执行§61.3(b)规定的飞行运行活动,除非此人符合该执照签发国家对于适于特定飞行运行的相应航空人员要求和近期体检要求。
[文件编号FAA-2006-26661,74 FR 42546,2009年8月21日]
§61.3执照、等级和许可证要求
(a) 运行美国民用航空器所需的飞行员执照。在满足下列各项要求之前,任何人不得担任美国民用航空器上的飞行员机组必需成员:
(1) 在行使飞行员执照或者许可证的权限时,此人实际拥有或者在此航空器中容易获得:
(i)根据§61.19要求并根据本部规定签发的飞行员执照;
(ii) 根据§61.77签发的特殊用途飞行许可证;
(iii)根据§61.17签发的临时执照;
(iv)由航空人员认证处根据§61.29(e)的规定签发的,传达临时授权行使执照权限的文件; 或者
(v) 当在外国运行航空器时,可以使用该运行所在国签发的飞行员执照。
(2) 在行使飞行员执照或者许可权限时,须具有此人实际拥有或者在此航空器中容易获得的带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此带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必须为:
(i) 由州、哥伦比亚特区,或者美国领土或者属地签发的驾照;
(ii) 由联邦政府、州、哥伦比亚特区或者美国领土或者属地签发的政府身份证;
(iii)美国武装部队身份证明;
(iv)护照;
(v) 根据49 CFR第1542部规定,授权无陪同进出机场安全标识显示区的证书;或者
(vi)局方接受的其他形式的身份证明。